鋼結構構件或連接的局部缺陷和損傷的修復與處理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對可能導致鋼結構整體承載力不足的缺陷和損傷,應采取加固措施進行處理。
2. 對下列缺陷和損傷,宜采取拆換措施:
(1)高強度螺栓連接出現(xiàn)延遲斷裂現(xiàn)象;
(2)承受動力荷載的摩擦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出現(xiàn)滑移現(xiàn)象;
(3)鋼結構節(jié)點板彎折損傷伴有裂紋;
(4)承受動力荷載的鋼構件出現(xiàn)疲勞裂紋。
3. 經(jīng)可靠性鑒定確認可以修復的鋼結構局部缺陷和損傷,應根據(jù)其類型及產(chǎn)生原因進行專項修復設計。
4. 鋼結構的缺陷和損傷的修復,應按設計規(guī)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于結構上的活荷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 鋼結構焊縫的修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焊縫實際尺寸不足時,應根據(jù)驗算結果在原有焊縫上堆焊輔助焊縫;
(2)焊縫出現(xiàn)裂紋時,宜采用碳弧氣刨或風鏟刨掉原焊縫后重焊,并應作防腐蝕處理;
(3)焊縫出現(xiàn)氣孔、夾渣、咬邊時,對常溫下承受靜載或間接動載的結構,若無裂紋或其他異常現(xiàn)象,可不作處理;
(4)焊縫內部的夾渣、氣孔等超過現(xiàn)行國家標準《鋼結構焊接規(guī)范》GB 50661規(guī)定的外觀質量要求時,應采用碳弧氣刨或風鏟將有缺陷的焊縫清除,然后以同型號焊條補焊,補焊長度不宜小于40mm。
6. 由螺栓漏擰或終擰扭矩不足造成摩擦型高強度螺栓連接的滑移,可采用補擰并在蓋板周邊加焊進行修復。
7. 鉚釘連接的修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松動或漏鉚的鉚釘應更換或補鉚;更換鉚釘時,宜采用氣割割掉鉚釘頭且不應燒傷主體金屬;不得采用焊補、加熱再鉚合方法處理有缺陷的鉚釘。修復時,可采用高強度螺栓代替鉚釘,其直徑換算按等強度確定。
(2)當采用高強度螺栓替換鉚釘修復時,若鉚釘孔缺陷不妨礙螺栓順利就位時,可不處理鉚釘孔;當孔壁傾斜度超過5°,且螺栓不能與連接板表面緊貼時,應擴鉆鉚釘孔或采用楔形墊圈。
8. 鋼結構構件的變形可采用熱加工方法矯正。當矯正有困難時,應予拆換或加固。
9. 鋼結構彎曲變形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壓桿彎曲變形的處理,當其變形難以矯正時,應以桿件的最大內力和實際的彎曲尺寸,按偏心受壓桿件驗算。驗算時,其承載力設計值應乘以折減系數(shù)。若驗算結果尚能滿足承載要求,可不予處理;當不滿足承載要求時應予以加固。
(2)拉桿彎曲變形的處理,承受靜荷載的拉桿的彎曲,當其彎曲矢高f小于等于桿件長度l的1/150時,可不矯直;當f大于桿件長度l的1/150時,宜予以矯直;當f大于1/50時,應予以加固。
10. 鋼結構腹板局部凹凸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梁、柱腹板的受壓區(qū)有局部凹凸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驗算結果滿足承載要求時,可不予處理。當不滿足要求時應予加固。當局部凹凸位于腹板受拉區(qū)且無裂紋時,可不予處理。
(2)當局部凹凸對腹板受力有影響時,應進行修復。修復方法宜采用機械矯正法,當不能校平,可采用火焰法校平。對腹板的凹凸部分亦可采用增設加勁肋的方法處理,并應使加勁肋與腹板相貼一面的形狀與腹板變形的輪廓一致。
11. 鋼結構節(jié)點板彎折變形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節(jié)點板彎折處無裂紋時,可在矯正后加設加勁肋。
(2)當節(jié)點板彎折處存在輕微裂紋,且節(jié)點板受力較小時,可用堵焊法修補裂紋,并按本條第1款進行處理。
(3)當節(jié)點板彎折變形不滿足以上規(guī)定時,應予以更換。
12. 鋼結構構件涂裝的修復應根據(jù)構件實際銹蝕、腐蝕程度采取修繕措施。當構件截面削弱程度不足以影響結構安全時,可采取表面除銹、增加防腐涂層的修復方法;當構件截面削弱程度已影響結構安全時,應采取相應加固措施進行修復。
13. 鋼結構構件表面除銹可采用手工除銹、機械除銹或噴砂除銹。除銹等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 第1部分:未深覆過的鋼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層后的鋼材表面的銹蝕等級和處理等級》GB/T 8923.1的有關規(guī)定。
14. 銹蝕、腐蝕缺陷的修復,應在重做防護措施前,采取酸洗、噴砂機械打磨等處理措施清除銹蝕、舊涂層和污垢等;新涂層的品種、涂刷層數(shù)和厚度應根據(jù)產(chǎn)品要求和耐久性要求確定。